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了畅通信访渠道,完善信访机制,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工作的透明度,改善信访举报秩序,引导群众依纪依法信访,减少越级访和重复信访。经研究决定,对检举、控告、申诉,实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公开办事制度。
一、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及权限
市政市容管理局党组管理的各级领导干部、市政市容局机关、事业单位的党员,公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市政市容管理局纪检组、纪检监察室举报。
1、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4、其他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问题。
二、信访举报部门工作职责
1、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通过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2、加工、传递信访信息。对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加工整理,向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及党政领导反映。
3、催办信访问题。对转交有关单位承办的来信来访进行督促催办,推动有关单位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4、查办信访案件。直接核查办理信访反映的问题。
5、进行业务指导。对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指导。
6、维护信访举报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采取妥善方法,解决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
7、建立信访举报工作规章制度,调查研究信访举报工作情况,承办领导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三、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原则、方式及信访人员须知
(一)举报原则
1、向市政市容局纪检组、纪检监察室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的,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2、市政市容局系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局纪检组、纪检监察室举报。
3、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和违纪违法事实。凡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在此例。
(二)举报方法
纪检监察室(举报中心)电话:(0991)4600028
邮箱:szsrjjxf@163.com
来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纪检组
来访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医东路1号(市政市容管理局4楼纪检监察室)
领导纪检监察信访接待时间:每周一下午
领导纪检监察信访接待地点:四楼纪检监察室
纪检监察信访接访领导:胡巍(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马跃平(纪检监察室主任)
(三)信访人员须知
信访及申诉人在严格遵守《信访条例》的前提下,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及来访人要做到以下几点:
1、信访举报内容必须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事实清楚,有理有据,线索清晰,便于查办。
2、提倡署实名信访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将严格保密,并适时同署实名的信访人见面,承诺办理时限,并通报处理结果。
3、直接向局纪检组、纪检监察室投诉的信访件,受理后在承办限内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前,不得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投诉。待办理完毕反馈结果后,如仍有异议可向上级机关投诉。
4、针对同一问题,多人同时上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四、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义务
(一)检举、控告、申诉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对借检举、控告、申诉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以检举、控告、申诉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五、信访举报保密制度及公开办案制度
(一)信访举报保密制度
1、严守机密,未经查结的案件,不准向他人泄露,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情。
2、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不准传给无关人员阅看。
3、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处理。
4、转递信访材料时,原信一般不转,只转摘抄件,而且材料只能转给被举报者所在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上一级党组织处理。
5、信访登记薄要妥善保管,不准公开放在办公桌上,以防泄密。
6、对群众来信,不管是匿名、署名,只要不是诬告的,一律不准核对笔迹,追查写信人。
(二)公开办案制度
1、办案须两人以上,严格执行办案规定,不参加任何影响办案的活动。
2、涉及“两规”人员,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对涉及与自己有关联的被调查对象,应及时向组织提出回避。
六、纪检监察信访接待日制度
1、参加信访接待的领导有市政市容管理局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
2、建立“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薄”,由纪检组领导在接待来访时填写。
3、领导接待日每月安排两次,接待地点安排在信访室,在接待地点设置告示栏,公开接待领导姓名、亮牌接待。
4、对于集体访,反映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人访及涉及金额大、问题严重的人访,纪检组领导要随访随接。
5、纪检监察室要积极配合协助领导做好接待中的具体工作,对纪检组领导接待来访人员的批示,要做好具体落实,跟踪督办,及时检查处理进度,并将处理情况向接待领导报告,领导接待日的来访事项要做到件件有着落。
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制度
1、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制度是指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署名来信和来访,信访举报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与举报人协商签订承诺书的责任制度。
2、信访举报部门在接受群众第一次信访举报时,应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确定是否受理和调查。对署名来信、来访(个人访、集体访)在组织开展调查之前要与举报人谈话,了解举报的真实情况。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要与举报人签定《信访举报双向承诺书》。
3、信访举报人承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程序依法信访,不捏造歪曲事实,不诬告、陷害他人,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纪律责任。在受理单位调查期间,要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必要的证据,不得干扰调查,不搞非法组织活动,如造成严重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在承诺期限内不到上级党政机关及其它部门信访,随时听取组织的调查情况和答复处理意见。
4、信访举报受理机关的承诺:对反映的问题,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调查研究、重证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恰当处理,达到一次性优质结案,并向举报人如实反馈。
5、受理单位调查结束后,向举报人进行反馈,举报人同意调查结果的,双方签字报结。举报人不同意调查结果的,要提出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受理单位据此再做另外调查。对没有充分理由也提供不出线索的,受理单位要做耐心的思想工作,并出具答复意见,同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答复意见情况。
八、信访举报事项的办理
信访受理部门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作如下处理:
1、对属于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转交上级纪检监察职能机构办理。其中,急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举报机构可以进行初步审查,直至立案调查。
2、对重要的举报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3、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4、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并做好疏导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九、信访工作程序及处理时限
1、信访工作流程
接信(访、电话)→受理→登记→呈批→转办→调查→处理→反馈
2、办案程序:
初核→立案→调查→处理
3、处理时限:
一般信访件不超过一个月办结,较繁杂的信访件不超过三个月办结,重大信访件不超过六个月办结,特殊情况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可延长期限。
十、信访举报依据及处理结果
信访举报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信访条例》等相关法规。
信访处理结果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信访处理情况告知署实名信访举报人。对违纪党员处分决定下达到党支部,违纪监察对象行政处分决定下达到所在单位或部门,影响较大的违纪案件全局通报。
中共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纪检组
二OO 六年十二月六日